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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20万吨/年烧碱搬迁节能改造项目的议案》,为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落实沿江1公里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于2025年底前完成公司位于猇亭、宜都的烧碱装置搬迁工作,同时推动氯碱化工产业节能改造,同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20万吨/年烧碱搬迁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烧碱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储能技术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项目建设背景:为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公司位于长江1公里范围内的烧碱原装置均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同时,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区落户企业宜昌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需要大量烧碱,公司充分利用原有烧碱产能等量置换,将烧碱项目搬迁至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区,保证落实国家环保要求的同时,与公司在该园区布局的煤化工、磷化工产业耦合循环发展,深度匹配园区内化工企业相关原辅材料需求,并拓展烧碱下游消费市场,推进公司氯碱化工产业节能降耗、提质增效。
5.项目建设地点: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区。该园区是以化工产业为主体的专业化工产业基地,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保障充分,长江水路航运、铁路和公路汽车运输便利,原料供应物流和产品销售物流成本较低,综合成本优势明显。
6.项目进度安排:本项目按年产20万吨烧碱设计,拟分两期建设。预计一期建设周期约24个月。二期根据下游企业耗氯、新能源及新材料产品建设情况择期建设。
7.产品市场前景:本项目以原盐为主要原料,一期主要产品包括10万吨/年烧碱、8万吨/年液氯、2万吨/年高纯盐酸、1MW氢能发电(1,000度/小时),并副产次氯酸钠和芒硝等。通过本次项目搬迁与节能改造,有利于抢抓磷酸铁锂和氢氧化锂等新能源化工品耗碱量持续增长的机遇,满足园区内化工企业对液氯及其下游产品氯化氢、高纯盐酸等的需求,同时将部分氢气经纯化后用于氢能发电及压缩装瓶外售,预计项目整体市场前景较好。
8.项目收益测算: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所得税后11.64%,项目投资回收期为所得税后8.5年(含建设期)。
9.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宜昌姚家港化工园区规划要求,项目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预计建成投产后生产成本低,经济效益较好,具备可行性。
1.投资目的:公司以项目搬迁为契机,推进氯碱化工产业节能改造,在充分利用烧碱原有产能指标基础上,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相较原烧碱装置能耗显著降低,自动化水平显著提升。同时,公司根据市场需要为园区化工企业配套生产烧碱、液氯等产品,拓展氯碱化工下游市场,完善公司煤、磷、盐化工产业布局,预计未来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存在的风险: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原材料、主要产品价格随市场供需变化而波动,可能导致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济效益不达预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硫磺渣综合利用8万吨/年保险粉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为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落实沿江1公里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于2025年底前完成公司位于猇亭的保险粉装置搬迁工作,推动精细化工产业升级,同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公司”)投资建设硫磺渣综合利用8万吨/年保险粉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总投资约4.84亿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化肥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项目建设背景:为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公司位于长江1公里范围内的原保险粉装置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同时,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区在建及拟建项目可提供硫磺渣、烧碱、甲酸钠、甲醇等原辅材料,公司在该园区建设本项目,保证落实国家环保要求的同时,可促进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3.项目投资金额: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项目总投资约4.84亿元。
5.项目建设地点: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区。该园区是以化工产业为主体的专业化工产业基地,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保障充分,长江水路航运、铁路和公路汽车运输便利,原料供应物流和产品销售物流成本较低,综合成本优势明显。
7.产品市场前景:本项目以硫磺、纯碱、甲酸钠等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包括90%、88%、85%三种等级8万吨/年保险粉、液体二氧化硫,可生产焦亚硫酸钠,也可根据需求副产亚硫酸钠、工业硫酸。公司保险粉及亚硫酸钠营销网络成熟,预计项目整体市场前景较好。
8.项目收益测算: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所得税后12.45%,项目投资回收期约为所得税后8年(含建设期)。
9.项目可行性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成熟可靠,污染物排放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司自产的硫磺渣、甲酸钠、烧碱、甲醇等可满足本项目部分原辅材料需求,具备生产原料优势。项目产品种类较丰富,公司具备成熟的营销网络,并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装置产能,预计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成本低,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可行性。
1.投资目的:公司以项目搬迁为契机,采用国内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建设绿色、安全、低碳、智能、可持续的改造升级项目,相较原保险粉装置能耗显著降低,自动化水平显著提升,符合公司精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完善精细化工集中布局,实现磷氟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耦合循环发展,预计未来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存在的风险: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硫磺、纯碱等原材料、主要产品价格随市场供需变化而波动,可能导致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济效益不达预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满足搬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拓展多元融资渠道,结合公司实际,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的方案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以一期或分期方式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或多种期限混合品种。具体的债券期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采取网下发行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等相关条款,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公司债券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时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赎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上市交易相关事宜,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调整;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8.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拓展多元融资渠道,结合公司实际,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无异议函后方可实施,最终以深交所同意备案的方案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以一期或分期方式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后,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或多种期限混合品种。具体的债券期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后,采取网下发行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等相关条款,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债券挂牌转让。
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深交所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时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赎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挂牌转让相关事宜,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调整;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8.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深交所备案同意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5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4位,实际出席董事14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5位,为杨继林先生、刘信光先生、赵阳先生、郑春美女士、李强先生。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投资建设20万吨/年烧碱搬迁节能改造项目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硫磺渣综合利用8万吨/年保险粉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硫磺渣综合利用8万吨/年保险粉升级改造项目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与会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以一期或分期方式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或多种期限混合品种。具体的债券期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采取网下发行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等相关条款,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公司债券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时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赎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上市交易相关事宜,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调整;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8.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与会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同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以一期或分期方式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后,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或多种期限混合品种。具体的债券期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后,采取网下发行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等相关条款,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债券挂牌转让。
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深交所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时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赎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挂牌转让相关事宜,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调整;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8.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同意制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2023年12月)》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拟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进行审议。
《关于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5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位,实际出席监事3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1位,为廖琴琴女士。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为监事会主席李刚先生。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提交审议,具体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于2023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信函登记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湖北宜化证券部(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443000,传线-11:30及14:00-17:00。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2”,投票简称为“宜化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我公司出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明确投票指示,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推动磷化工产业升级,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科技公司”),研究论证磷化工工艺改造升级,磷铵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相关事项。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固体废物治理,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公司投资设立生态科技公司,审慎研究论证磷铵工艺改造升级、产品结构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磷氟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磷化工产业布局。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设立后的生态科技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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